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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下簡稱《條例》),對于爭議已久的HIV感染者告知問題在第二十二條作出了明確規定:感染者和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侶;本人不告知的,醫療衛生機構有權告知。
“條例”第五十七條對隱瞞行為也作出了明確規定:不及時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告知其配偶、有性關系者等存在暴露風險的人群,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條例公布后,引起了輿論熱議。目前我國艾滋病的檢測實行的是自愿檢測制度,云南條例的推出,是否會降低高危人群的檢測率?如何平衡感染者隱私權與他人的健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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